审理经过
原告俸*建诉被告广汉市医疗保险局撤销行政裁决纠纷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俸*建撤回起诉。
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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