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二建)与被上诉人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州二建的委托代理人凌立强、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8元,退还上诉人林州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