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久**(北京**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石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原告久**(北京**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有限公司的公司帐户,现因被执行人石家**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左二彪双方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左二彪负责偿还所欠久**(北京**限公司的所有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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