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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好毕斯嘎拉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恒诉被告好毕斯嘎拉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恒诉请:要求被告好毕斯嘎拉图给付草梱款65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苗*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齐*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毕斯嘎拉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齐**与被告好毕斯嘎拉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好毕斯嘎拉图应按照约定给付草梱款,故本院对原告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好毕斯嘎拉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齐**欠款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好毕斯嘎拉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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