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湖嘉**有限公司与上海昊**限公司、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湖嘉**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徐**、毛晓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平湖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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