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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嘉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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