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市**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与浙江圣**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前由最**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民提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浙江圣**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应向嘉兴市**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债务本金、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62200136元。浙江**限公司、朱**对其中的6102892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朱**协商,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浙嘉执民字第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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