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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