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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陈*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新因与被上诉人于宝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4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因上诉人陈*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移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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