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汇**限公司因与被告邓**、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汇**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汇**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