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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蓝旺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蓝旺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林**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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