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徐**、第三人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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