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限公司与纵横**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原告中国**海市分行在其与被告上海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被告纵横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被告邯**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四被告存款共计人民币79,351,749.86元或查封四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本院执行该裁定实际轮候冻结了被告纵横公司在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人民币3亿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60%)、被告纵横公司持有的天津滨海**有限公司股份计人民币普通股2亿股及相关红利、被告纵横公司持有的成都**限公司股份计3,500万股及相关红利、被告纵横公司持有的重庆三**限公司股份计2亿股及相关红利,以及被告金**司所有的相关股份和房产。2009年3月25日,本院对本院作出一审判决。2009年6月12日,浙江省**民法院以(2009)浙绍商破字第1-6-3号通知书通知本院,该院于当日裁定受理了纵横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告纵横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2009年6月18日,上海**民法院作出(2009)沪高民四(商)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浙江省**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纵横控股**公司持有的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人民币3亿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60%)、天津滨海**有限公司股份计人民币普通股2亿股及相关红利、成都**限公司股份计3,500万股及相关红利、重庆三**限公司股份计2亿股及相关红利的轮候冻结。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