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达人贷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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