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捷**限公司与叶*、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叶*(3087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3088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3089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3090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3091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3092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3093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3094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3095号案),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3096号案),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十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19、2820、2823、2828、2835、2836、2837、2840、2841、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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