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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刘**、刘**、邹*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刘**、刘**、邹*乙的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人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及诉讼代理人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临朐县龙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星光大道KTV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的邹**相撞,致使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0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委托朋友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随民警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张*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刘**、刘**、邹**因被害人邹**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25119元,死亡赔偿金821770元(含被扶养人父母子女生活费23733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720.54元,交通费1000元(酌定),医疗费1862.62元,共计850472.16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刘**、刘**、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刘**、刘**、邹**因被害人邹**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90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证人刘**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化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刑事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张*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人员误工费、医疗费等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交通费用应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花费情况予以酌定。被告人张*驾驶的鲁G号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被告人张*醉酒违章驾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免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及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刘**、刘**、邹**因被害人邹**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50472.16元,由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及医疗费1862.62元,共计111862.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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