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衢州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衢州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86元,由原告衢州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