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奔**限公司与被告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奔**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义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奔**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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