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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义县**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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