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义县**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武义奔**限公司与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武义县**修厂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衢州德**有限公司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武义奔**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义奔**限公司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余雄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江苏巨**限公司、黄**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游**修服务部与郭**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饶**与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