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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永嘉县江北狂野十足皮鞋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永嘉县江北狂野十足皮鞋厂、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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