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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与董**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戚航飞与被告(反诉原告)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戚航飞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董**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戚航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戚航飞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董**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戚**负担;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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