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姚*、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姚*、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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