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依法减半收取1137元,由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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