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8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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