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以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傅**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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