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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以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傅**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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