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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跃进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跃进与被告林根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巫跃进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跃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巫跃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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