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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黎国威、贾**、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3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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