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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董**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周**、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周**、董**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以本案已与被上诉人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即687.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上诉人张**已向本院预交1375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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