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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月14日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该通知单上明确要求原告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4615元,逾期不交,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截至2015年2月28日原告仍未缴交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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