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黄**、孔**及原审第三人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