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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清远市**有限公司、高**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有限公司、高**、原审被告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清远**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由清远**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向上诉人欧**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欧**的家人吴某签收),限上诉人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本院通知而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欧阳胜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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