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东莞市建**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曾**、彭**、邓**、罗**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黄国洲、孔*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华诉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清远市**有限公司、高**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具航凡与东源**有限公司、清远市**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