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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诉被告东莞市建**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东莞市建**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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