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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庞**,被上诉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张**在二审提供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9733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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