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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郑**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盈诉被告胡*、郑**、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交纳1263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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