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原告吴**诉被告谢*、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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