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包头市**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达*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6日,包头市**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包头市**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