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吴**与被告刘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易平安、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电**贵溪分公司与凌多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昌春的白金**限公司与谢翔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东乡县农业局与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济南远**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济南艾**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江西友**有限公司、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王**与江西**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