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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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