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舒**与被告晋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晋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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