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晋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张**与繁昌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福州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丁墩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赖**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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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福安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