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全与被执行人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