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原告涿州万**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北京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河北尧**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九**限公司与被告纪*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有限公司与唐山**限公司、滦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继合与林州**有限公司、林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瑞**限公司与河北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朝与滦县雷**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