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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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