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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乔**、张家口市**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乔**、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该案所涉工程位于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属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件,应将该案移送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辩称

经审查,被告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该案移送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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