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展兴彪、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展**、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王**和被告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2009年三被告合伙成立展兴牧场,我轻包其部分工程,2009年10月5日开工,2009年11月23日完工。2012年我与展兴彪结算,合计工程款为83463.5元。工程项目包括:围院墙、两排砖房住宅、两个门卫、挤奶厅、牛棚基础、三个青储窖、砌下水井、垒庙墙,当时现场管理人员是展兴彪。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李**给付我工程款10000元,孙**给付我工程款10000元,展兴彪给付我工程款5000元,下欠58463.5元,多次催要,三人互相推脱,至今未付,要求三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

被告辩称

被告展**辩称,2009年10月份,曹**是在牧场干过活,但是除了院墙完工,其他都是未完工。结算表上18万砖、基础、围墙、下水是他做的,其他的需要回去量一下。但是曹**是李**雇的,价钱也是和李**谈的。我给付过他5000元,我只负责核对工程量,他的工程总价款及工程欠款我不清楚。

被告李**、孙**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告曹**轻包了被告展兴彪库金图养牛场部分工程,工程项目包括:砖、干砌石头、浆砌石头、打灰混凝土、木工支模等,经双方确认,工程款总价为83463.5元。完工后,被告共给付原告25000元,尚欠58463.5元未付。被告展兴彪于2011年8月19日成立张**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即库金库养牛场所在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库金图养牛场轻工工程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展兴彪双方签订的工程对账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施工完工后,被告展兴彪应依约给付工程款。由于原告曹**为被告展兴彪完成工程时张北县展兴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尚未成立,无公司签章,原告要求被告李**、孙**共同承担给付责任,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主张三被告系个人合伙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尚有未完的部分工程,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展兴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曹**工程款5846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展兴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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