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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江**限公司(凯撒兰湾第二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于2015年8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凯撒兰湾第二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凯撒兰湾第二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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