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本案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大连**开发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