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桓*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桓*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