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准格尔**村民委员会与燕**、乔**、田**、何**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存林、乔**与被执行人何**、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准格尔**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准格尔**村民委员会称,申请执行人燕存林、乔**就已生效的(2010)鄂中法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田**、何**过程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取了案外人准格尔**村民委员会账户中的8万元,该笔款项并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是村委会的资金,而是汇隆煤矿征地补偿村民的300万元应付款中的一部分,案外人请求立即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燕存林、乔**与被执行人田**、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鄂中法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燕存林、乔**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1)准法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田**在准格尔**村民委员会的垫资款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田**、何**欠申请执行人燕存林、乔新泉工程案件款事实清楚,(2010)鄂中法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何**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田**所有的在准格尔**村民委员会账户内的8万元垫资款予以提取。案外人准格尔**村民委员会所称的本院提取的村委会账户内的8万元属于汇隆煤矿征地补偿村民的应付款,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准格尔**村民委员会对本案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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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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