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本溪华生**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给付原告欠款,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华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本溪鑫**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元,收取一百九十五元,由原告本溪**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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