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王*、衣**、铁岭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