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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