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疏武生、安徽省枞**限责任公司、枞阳县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3.00元,减半收取6976.50元,由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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